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人名称)的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制氧机维保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公告邀请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活动。
1、采购项目名称: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制氧机维保服务采购
序号 | 包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采购项目预算 (万元人民币) |
01 | 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制氧机维保服务采购 | 保证制氧设备正常运行 |
2套 | 9.78 |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3)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不适用。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见附件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医用制氧设备维护等内容,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本次谈判采购 不接受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原件。格式见附件二;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4、且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按季度缴费的,可提供上季度(2022年1月至2021年3月)的证明材料):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2022年04月至2022年06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或缴费凭证复印件)。
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近三个月(2022年04月至2022年06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或缴费凭证复印件),或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理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按本邀请函第四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2 年07月 13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科(双清区五一北路121号)。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1、采购人按本邀请函第三、四条规定,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采购人确定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2、采购人向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发出谈判文件。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邀请通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本邀请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不需要提供
(1)名 称: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2)地 址: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121号
(3)联系人:何先生
(4)电 话:0739-5291200
致 (采购人):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一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附件二: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致 (采购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函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